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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注册“七五”保密法制教育學習資料

2016年12月26日 浏覽量: 編輯:黨政辦 供稿: 字體:

凯发注册“七五”保密法制教育學習資料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11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20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9

國家秘密載體相關管理規定... 39

保密知識問答...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内,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确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内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确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确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确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确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确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内按照規定的權限确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确定密級,同時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應當确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确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标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确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确或者有争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複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标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複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的研制、生産、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标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丢 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洩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删除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将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确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确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複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将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标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洩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确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洩密隐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洩密隐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适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洩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适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2014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646 号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内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産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産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财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财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  機關、單位不得将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确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  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内容。

第七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範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八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稱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明确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

保密事項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内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确的事項先行拟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内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産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确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确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發日起計算 ;不能标明制發日的,确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标注國家秘密标志。國家秘密标志應當标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标志作出變更。

無法标注國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确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确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确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确事項,應當先行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 10 日内報有關部門确定。拟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拟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其他機關、單位拟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 10 日内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将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确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确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确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号、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複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彙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内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複制件應當加蓋複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确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确需在本機關、 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确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标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  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确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範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确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内容确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範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複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成立 3 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洩密隐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  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 24 小時内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洩密報告的,應當在 24 小時内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後,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将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範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範圍,對辦理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30 日。

第三十八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發生洩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在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隐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洩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務;情節嚴重的,停止涉密業務。

第四十二條  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0 年 4 月 25 日國務院批準、1990 年 5 月 25 日國家保密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2014 年 3 月 9 日國家保密局公布 國家保密局令 2014 年第 1 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範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确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适用本規定。

第四條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确、依據充分、程序規範、及時準确,既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定密授權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将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範圍内公布。

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内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内或者本行政區域内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内或者本行政區域内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 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内的涉密科研、生産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 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産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産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拟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 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 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産生授權範圍内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内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确相應的定密權限。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内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範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國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确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保密事項範圍沒有明确規定但屬于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确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不得确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于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确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确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确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确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二十一條 機關、單位确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确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确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确、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範圍有明确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标明。不能标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國家秘密一經确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标志。國家秘密标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标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标準。沒有國家标準的,應當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産品的國家秘密标志,應當标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标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别。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征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确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 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确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發生變化的;

(二)洩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确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确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内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秘密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範圍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範圍有明确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範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 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确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 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确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 保密事項範圍明确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範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三十日内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确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條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對所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标志。對國家秘密标志以及屬于敏感信息的内容,應當作删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拟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産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确定國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應當确定國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标注國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緻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産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衆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三年來年均産生六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确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 年 9 月 19 日國家保密局令第 2 号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 1990 年 10 月 6 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 3 号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2015年 11 月 16 日科學技術部、國家保密局發布

科學技術部、國家保密局令第16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适用本規定。

第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同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内,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洩露後可能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确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削弱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争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洩露後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确定。

除洩露後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别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确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不得确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内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範圍;

(三)無國際競争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确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确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産生需要确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徑進行定密:

(一)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權限自行定密;

(二)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經過評價、檢測并确定成熟、可靠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産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确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準準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做好定密工作:

(一)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确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确定其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範圍。

第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計劃;

(二)涉密項目研制目标、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洩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範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範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洩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範圍調整後,不再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原知悉範圍内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确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确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在确定、變更、解除後20個工作日内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确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洩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洩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産重組、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産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規定提請定密,并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

(二)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廣播、電影、電視以及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圖文資料和聲像制品進行宣傳、報道或者發表論文;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确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機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紀律和要求,并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展示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 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立項批複、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涉密科學技術項目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台賬;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确需聘用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 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内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并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内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産權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批準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 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于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保密管理,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

 

國家秘密載體相關管理規定

密件管理

    一、密件的概念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圖形、聲音的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傳統的紙介質文件、資料,也包括磁介質等非書面形式的密件,如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磁盤、磁帶、光盤、錄像和錄音帶等。

    二、密件的管理

    密件的保密管理,是各機關、單位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各機關、單位應當确定相應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密件管理應當堅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則。

    三、密件的制作

    密件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錄入、修改、讨論、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都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對收集的原始資料要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二是對制作過程中形成的包括草稿、廢稿、廢頁、讨論稿、征求意見稿、電子文檔等材料,應按照秘密文件、資料銷毀的要求及時銷毀或删除。三是定稿後,應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和保密期限的規定,及時撰寫并标明相應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範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排順序号。四是紙質的密件必須到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制單位印制。對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計算機等電子設備,應配備保密技術裝置,防止因電磁輻射造成洩密。

    四、密件的收發、傳遞、攜帶、使用和存放

    (一)收發密件

    1、在接收密件時,要嚴格履行清點、簽收手續。包括确認密件是否是發給本機關單位;信封、袋、套是否完好無損未被拆開和漏失;簽收單上的登記與密件實物是否相符等。各項檢查核對無誤時,由簽收人員注明接收時間,加蓋單位收發專用章。

    2、密件包裝應由單位的專職涉密人員或有關專門人員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檢查:核對密件和通知單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及時與發文單位聯系,搞清情況;對注有“親啟”字樣的密件,交收件人本人拆啟;拆取密件後,檢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遺留密件;保留通知單,以備查。

    3、接收人員應對所接收的密件,及時在收文登記簿上登記造冊,并嚴格按照接觸範圍進行分發。

    (二)分發密件

    1、嚴格按照限定的接觸範圍分發,不能擅自擴大範圍。限定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發的,應當經過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2、分發時應當認真填寫密件分發表。分發表的内容應當包括收文單位、發文時間、文件資料标題名稱或簡要的内容、文号(編号)、密級、保密期限、發放範圍、緩急情況、份數、總份數等欄目。

    3、認真填寫發文通知單,通知單所填寫内容一定要與密件分發表中的收文單位名稱、文件資料标題名稱和所發出的份數相符。通知單要随同發出的密件裝入信封或封袋(套)内。

    4、封裝密件時,要仔細核對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單位名稱與文件通知單所填寫的名稱是否相符,在确認名稱一緻,發出的密件份數核對無誤時才能密封。

    5、認真填寫供機要或通信部門交接和投遞簽收的交接清單。

    6、密件分發完畢後,要對所剩餘的密件進行清點,發出剩餘數量相加要與總數量相一緻。

分發密件的各種登記清單要保存一定的時間(一般為3至5年),以備查詢。

    (三)傳遞密件

    1、絕密級密件在市區内投遞,應派專車雙人進行或者交由機要交通部門投遞。其他密件的密件,也要專車專人投遞,或通過機要通信部門投遞。

    2、發往市區外的密件,要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部門投遞。

    3、執行投遞任務的人員,在執行任務時,不能攜帶密件進入無關場所或辦理與任務無關事項。

    4、禁止通過普通郵局郵寄密件。禁止委托無關人員捎帶密件。

    (四)攜帶密件

    在國内,因公外出不得随身攜帶屬于絕密級的密件。其他密級的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的,應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保密管理措施。要選擇具有安全保障的路線和交通工具,不得出入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能攜帶密件參觀、旅遊、探親訪友和辦理無關事項。

    (五)使用、存放密件

    1、傳達、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規定的範圍,限定在可以知悉的範圍内的人員。

    2、閱讀、處理密件,應在辦公室進行。不允許将密件帶回家中或帶到公共場所閱辦。

    3、傳閱密件,應由經辦人員負責,專夾傳閱,并填寫“傳閱卡”,記載夾内密件份數、編号和閱讀時間等。閱讀人員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閱件人員之間不能橫傳,不得随意抄錄密件内容,更不能私自複印。

    4、借閱、借用密件,要經借出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不屬于可以接觸該項國家秘密範圍内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不能借給。借閱借用時,要持單位介紹信,辦理借閱登記手續。

    5、密件必須在機關、單位内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個人家中。集中存放密件的保密室,應配備專門的保密櫃,門窗應特别加固,并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必要時要有值班人員看守。

    五、密件的複制、複印、摘抄和彙編

    絕密級密件,禁止複制、複印、摘抄、彙編。機密級和秘密機的文件,需複制、複印、摘抄、彙編時,必須經過批準并履行審批手續。複印、複制本機關單位産生的密件,應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複印、複制上級機關下發的密件,應經制發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複印、複制。複印、複制密件,隻能在本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确定的定點複制單位進行。複印、複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變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複印、複制件應編制序号,控制發放範圍,采取與原件同樣的保密管理措施。未經批準,不得将密件擅自收入彙編。彙編的密件,屬于本機關、單位産生的,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屬于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單位産生的,須經發文機關、單位的同意。收入彙編的密件,應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變。彙編本封面上應按照收入彙編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标明。密件彙編應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文件所限定的範圍發放,不能擅自擴大範圍;确需擴大發放範圍的,應經密件制發單位同意。

    六、出境攜帶密件的保密要求

    1994年12月,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在《關于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中明确指出,禁止将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郵寄或非法攜運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攜帶出境的,必須按兩種方法處理:一是交由外交信使或國家保密局核準的單位和人員攜運。凡屬于外交信使可以到達的地方,都應交由外交信使辦理。二是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隻能由自己攜帶的機密級、秘密級密件,可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向有關保密工作部門或保密工作機構申請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在出境時,海關憑《許可證》查驗後放行。這些規定也适用于機關、單位對外交住與合作中合法向外方提供機密級、秘密級密件,并由外方人員攜運出境的情況。

    《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證》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保密工作機構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核發。機密級國家秘密出境的《許可證》,須報經中央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密工作部門批準、核發;秘密級國家秘密出境的《許可證》,地、市、州及其以上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都可核發。凡是未辦理許可手續而攜運出境的密件,海關一律扣留,并由保密工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經批準攜運出境後,凡可以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政府部門駐外機構代為保存的,應盡快交其代為保存。不能交使領館保存的,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進行管理。攜帶出境的密件,一定要放在具有防盜報警和防竊照技術裝置随身攜帶的專制文件保密箱中,嚴禁把密件夾放在托運的行李中托運。如遇危及密件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盡快同駐外使領館或政府駐外機構取得聯系,并及時報告國内。

    七、密件的銷毀

    密件銷毀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清點并逐件填寫銷毀清單,報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二)對決定銷毀的密件,應及時銷毀。不能及時銷毀的,應按有關保密管理規定進行保管,不得随意擱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

    (三)嚴禁将拟銷毀的密件作為廢品出售。

    (四)需集中銷毀的密件,應送往密件銷毀定點單位銷毀。送定點單位銷毀的密件,應裝袋、封緊,專人專車押送,防止運送途中散失。

    (五)銷毀密件應當實行2人以上監督銷毀制度,個人不得自行銷毀密件。銷毀工作完畢後,應當認真清理銷毀現場,确保無密件殘片等方可離開。

    八、密件的立卷歸檔

    密件的立卷歸檔工作,主要是按照《檔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和檔案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在保密工作方面,有以下幾點要求:

    1、密件在立卷歸檔或者向檔案館移交時,應對其密級和保密期限重新進行鑒定。屬于本機關、單位産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和可能變更保密期限的,應按保密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變更,再移交檔案館。不屬于本機關、單位産生的密件,原産生機關、單位未做出解密、降密和變更保密期限決定的,不得擅自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已經立卷歸檔的密件,保密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密。

    2、需要立卷歸檔的密件,在立卷歸檔時,經過鑒定仍然屬于國家秘密的,應在檔案卷宗封面或首頁上做出與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首頁按其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3、 非檔案管理人員查閱涉密檔案,應辦理批準手續,并嚴格控制接觸範圍。其接觸範圍按密件允許接觸的範圍确定。

    九、個人不得存留密件

    個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所謂私自留存密件,主要是指以下四種情形:

    1、調離原工作單位(崗位),或離休、退休、退職、辭職等不在崗位工作,其原來經手的密件應向單位交還而未交還的。

    2、因某項工作任務的需要由個人暫時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應向單位交還而未交還的。

    3、個人閱辦清退的密件,不按規定清退的。

    4、參加涉密會議領取的密件,會後應交單位管理而未交的。

    十、單位撤銷或合并時的密件管理

    單位撤銷或合并時,應及時做好密件的保密管理工作。在撤銷、合并之前,應組織專門人員對所有密件進行認真清理,一一登記造冊,由專門人員集中保管。屬于合并的,待合并工作完畢後移交給新組建的單位管理;屬于撤銷的,應将所有密件交上級主管機關處理。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移交保密工作部門處理。已經立卷歸檔的檔案資料,也可以移交給同級政府的檔案主管部門。撤銷、合并的單位,應徹底收回或退還所有外借或借用其他單位的密件。這些單位的密件管理人員,必須在清理移交工作完畢後才能離開原工作單位。機構撤銷、合并時,因保密工作管理不善,緻使密件丢失或失控造成洩密的,必須依照保密法規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密品管理

    一、密品的概念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産品。這種設備、産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國家秘密,但是通過測試、分析等手段可以獲得國家秘密信息。有的設備、産品從外形的觀察上也能得出某種國家秘密信息。因此,加強密品的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密品的保密管理要求

    密品的保密管理同密件的保密管理,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1992年10月,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國家秘密設備、産品的保密規定》,對密品研制生産、試驗、運輸、使用、保存、維修、銷毀等各個環節的保密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規定,基本内容:

    一是研制和生産密品,應選擇在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進行;

    二是加強保密教育,落實各項保密制度,并适時進行保密檢查;

    三是及時确定密品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四是明确密品在研制、生産、使用、維修、運輸等過程中各行業各部門的具體保密責任;

    五是嚴禁無關人員參觀密品;

    六是對外形或構造容易暴露國家秘密的密品不得露天生産、保存、運輸,對存放密品的場所、部位加強安全防範;

    七是嚴格密品在各個環節中的交接、簽收手續;

    八是對有特殊要求的密品,出廠前要僞裝和删除其可能暴露國家秘密的文字标志和特征标志;

    九是絕密級密品的研制、生産、維修應在封閉場所進行;

    十是運輸密品時,要嚴密包裝封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押運措施;

    十一是通過特殊渠道獲取的密品,不得因使用而使無關人員知悉密品來源和保密内容;

    十二是不得由境外人員承擔密品的檢修、維修,确需參與的,要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十三是銷毀密品應先行登記,并依照有關業務部門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并選擇有保密保障設施的場所,指定專人并确保密品被銷毀後不再留有國有秘密信息;

    十四是對能反映密品所載國家秘密信息的文件、圖紙、圖表及其他資料,按密件保密規定管理;

    十五是對密品的零件、部件、組件等物品,凡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保密規定管理;

十六是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密品保密管理工作要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彙報。

 

保密知識問答

1、保密工作方針是什麼? 

答: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确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

2、國防科技工業保密工作原則是什麼? 

答:積極防範, 突出重點, 嚴格标準, 嚴格管理。

3、如何禁用操作系統無用的帳戶 

答:操作系統默認啟用的一些不常用的帳戶,尤其是Guest來賓帳戶,經常被黑客利用來登錄系統,然後想方設法地進一步獲取管理員口令和提升管理權限,因此非常危險。下面以WindowsXP系統為例,介紹如何禁用操作系統無用的帳戶。

在桌面狀态下依次選擇“開始/(設置)/控制面闆/管理工具/計算機管理/本地用戶和組/用戶”,用右鍵選擇“Guest”,在彈出的菜單中選擇“屬性”,點擊選取“帳戶已停用”選項即可。其他除系統管理員之外的帳戶,如“遠程桌面助手帳戶”等,均可采用此法禁用,以增強系統的安全性。

4、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原則是什麼? 

答:業務誰主管, 保密誰負責。

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組織領導責任; 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領導對所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内的保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涉密存儲介質應如何标識密級?

答:涉密存儲介質存儲多種密級的信息時,應按最高密級進行标識。

6、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信息發布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1)嚴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發布或傳遞國家秘密信息。

(2)使用經批準、允許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下載信息時, 必須使用統一配發、專門用于上國際互聯網下載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存儲下載的信息, 且不得與涉密存儲介質混用。

(3)嚴禁使用專門用于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移動存儲介質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内拷貝信息。

7、對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系統網絡有什麼保密要求?

答:不得與傳遞或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或終端設備相連接,不得傳遞或處理涉密信息。禁止任何傳遞或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進行國際聯網。

8、“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保密要求的含義是什麼?

答:“上網不涉密”指的是嚴禁在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

“涉密不上網”指的是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在任何時候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入任何公共網絡國際互聯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能理解為“上網的時候不涉密,涉密的時候不上網”。

9、解密的條件是什麼?

答:(1)該事項公開後無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2)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更有利。

10、上網信息保密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答: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實行 “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準。保密審批實行部門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保密法規,建立健全上網信息保密審批領導責任制。提供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審批制度。

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外,組織者在上網發布前,應當征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

11、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答:國家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字、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

12、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答:國家秘密載體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類:

紙介質載體。是以文字、圖形、符号等書面形式記錄國家秘密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圖紙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這類載體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是目前實際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磁介質載體。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的載體。如記錄着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的磁盤 (含軟盤、硬盤、U盤) 、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光介質載體。以光信号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 如光盤。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 磁介質和光盤類的國家秘密載體将越來越多。

此外, 還有以物理方式記錄、承載信息的設備、産品、物品等。這類載體有的可以從外觀上直接反映出國家秘密的屬性, 也有的需要通過測試、分析等物理或化學手段獲得國家秘密信息。

13、公民為什麼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答:公民義務是由法律明确規定并由國家的力量強制公民履行的責任,它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基本義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義務。

我國公民的保密義務就是指法律所規定的公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應當作出或者不應作出的一定行為的約束。“保守國家秘密”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在我國的憲法中早有規定。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保密法》在憲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表明,保守國家秘密作為全體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已經在我國憲法和法律中明确規定。因此,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都必須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增強保密意識也是公民要履行保密義務的關鍵,而保密意識的增強又依賴于保密宣傳教育。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的保密義務還包括接受保密宣傳教育的義務。

公民要切實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首先必須明确什麼是國家秘密,如何識别國家秘密和知道國家秘密存在于國家事務的哪些方面。因此,《保密法》明确了國家秘密的基本含義,對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密級的劃分、确定和變更都作了明确具體的規定,從而為公民履行其保密義務提供了前提條件。

制定是對人們行為的一種規範。任何一項公民義務的切實履行,必須有制度上的保障,保密義務的切實履行也同樣如此。為此,《保密法》有關保密法規、規章針對國家秘密存在的主要方式和易于造成洩密的主要原因,從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對各部門、各單位、不同行業和全體公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應遵守的基本制度作了規定,這就為公民履行其保密義務提供了幫助。

《保密法》關于保密制度的規定,是對公民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必須作出和禁止作出的行為規範。《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洩露國家秘密。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諸如此類的規定,對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際交往中應遵守的保密行為準則作了明确規定,實際上已經告知公民如何履行保密義務。因此,公民要認真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還必須學習和了解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規章。

14、如何确定國家秘密?如何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滿後要延長怎麼辦?

答:确定國家秘密工作是由具體承辦該事項的工作人員和主管領導共同完成。承辦人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提出密級意見,并做出密級标識送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審定。

在一般情況下,無特别的規定,絕密級不超過 30 年,機密級不超過 20 年,秘密級不超過 10 年。保密期限要延長的,應當上報中央國家有關機關批準,有關機關須在 30 日内作出答複。

15、國家秘密如何劃分等級?區分不同密級的标準是什麼?

答:《保密法》第九條規定, 我國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區分三個等級的原則标準是: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 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 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 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6、如何禁用遠程注冊表服務?

答:遠程注冊表服務的作用是使得遠程計算機用戶能夠修改本地注冊表,很多網頁病毒恰恰是利用這個服務,通過修改注冊表有關項目來篡改IE默認主頁、标題欄、工具欄等設置的,通常情況下普通用戶并不需要這一服務,因此可将該服務關閉。下面以WindowsXP系統為例,介紹如何禁用遠程注冊表服務。

在桌面狀态下依次選擇“開始/設置/控制面闆”,在控制面闆中選擇“管理工具”,然後再在管理工具中點擊“服務”快捷方式,在彈出的“服務”窗口右側欄中找到“Remote Registry”項并右鍵點擊,在彈出菜單中選擇“屬性”項,然後在屬性設置窗口中選擇“安全”标簽頁,将其啟動類型設為“已禁用”,并單擊“停止”按鈕即可。

17、國家秘密的密級标識和保密期限及其标識位置是怎樣的?

答:(1)國家秘密的密級标識為“★”, “★”前标密級, “★”後标保密期限。

(2)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除特殊規定外, 絕密級事項一般不超過 30 年, 機密級事項一般不超過 20 年, 秘密級事項一般不超過 10 年, 但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标“長期”。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 以年計; 如:“秘密★5 年”、“機密★15 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計, 如“秘密★6 個月”, 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發日算起。

涉及航天工業導彈、運載火箭、衛星、載人飛船的科研、 生産、試驗情況及國防科研、預研項目和軍貿情況的密件, 其保密最短期限為: 秘密級 5 年; 機密級 10 年; 絕密級 15 年。

(3)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标識位置

①除另有規定外, 書面形式的密件用三号黑體字在封面 (或首頁)的左上角标明密級、保密期限, 和正文不能分離。

②地圖、圖紙和圖表在其标題之後或者下方标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③非書面形式的秘密載體或密品, 如便攜式電腦、硬盤、軟盤、光盤、優盤、産品和設備等, 應在秘密載體或密品明顯的部位或包裝上标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④秘密載體、密品的密級和保密期限變更後, 應當在原标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位置的附近做出新的标志, 原标志位置蓋 “×” 廢除章, 并注明密級變更時間。

18、變更密級的條件是什麼?

答:(1) 該事項洩露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損害的程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2)因為各種需要 , 原接觸範圍需做很大調整的,需要變更密級。

19、什麼是木馬?

木馬(Ttojan Horse),其名稱源于古希臘的特洛伊木馬神話.傳說希臘人圍攻特洛伊城,久久不能得手.後來想出了一個木馬計,讓士兵藏匿于巨大的木馬中,大部隊假裝撤退而将木馬擯棄于物洛伊城外讓敵人将其作為戰利品拖入城内,木馬内的士兵則乘夜晚敵人慶祝勝利、放松警惕的時候從木馬中爬出來,與城外的部隊裡應外合攻下了特洛伊城。

計算機領域中所謂的木馬則是指那些冒充合法程序卻以危害計算機安全為目的的非法程序。它是具有欺騙性的文件,是一種基于遠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具有隐蔽性和非授權性特點。所謂隐蔽性是指木馬的設計者為了防止木馬被發現,會采用多種手段隐藏木馬,這樣用戶即使發現感染了木馬,也難以确定其具體位置;所謂非授權性是指一旦木馬控制端與服務端連接後,控制端将獲得服務端很多操作權限,如操作文件、修改注冊表、控制外設等。

普通木馬與病毒的重大區别是木馬通常不具備傳染性,它并不能像病毒那樣複制自身,也不“刻意”地去感染其它文件,它主要通過将自身僞裝起來吸引用戶下載執行。木馬中包含能夠在觸發時導緻數據丢失甚至被竊的惡意代碼,要使木馬傳播,必須在計算機上有效地啟用這些程序,例如,找開電子郵件附件,或者将木馬捆綁在軟件中放到網絡上吸引他人下載執行等。現在木馬一般主要以竊取用戶信息為主要目的,相對病毒而言我們可以簡單地說病毒破壞你的信息,而木馬竊取你的信息。

目前,比較有名的國産木馬有:“灰鴿子”、“冰河”、“網絡神偷”、“廣外女生”、“網銀大盜”等;國外有名的木馬則有“Bo2000”、“NetSpy DK”、“BackDoor”等。

20、洩露國家秘密者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98 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别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21、失洩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密從口出 (說話人不注意場合, 随意亂說、亂傳造成洩密)。

(2)密從機出 (計算機網絡洩密、傳真機明傳、複印機管理不嚴、普通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洩密)。

(3)密從本出 (秘密信息亂記, 且因不注意保管而丢失或被竊造成洩密)。

(4)密從車出 (出差在火車上、外出在汽車上或騎自行車攜帶密件丢失或被竊造成洩密)。

(5)密從家出 (将密件帶回家, 随便讓子女、家屬、親屬、朋友看, 當作新聞亂傳造成洩密)。

(6)密從會出 (會場安全保密措施不嚴,密件被竊或使用無繩電話造成洩密)。

(7)密從文出 (公開印刷涉密文件, 不進行保密審查, 不做技術處理造成的洩密)。

(8)密從宣出 (擅自發表新聞、發布信息、出版刊物 , 違反保密審查程序, 不嚴格履行保密審查造成洩密)。

(9)密從廢出 (需銷毀的涉密文件、資料不粉碎, 不做技術處理, 不定點銷毀造成洩密)。

(10)密從稿出 (會議發言稿、學術論文、新聞報導和學術著作等, 不進行保密審查,不遵守保密規定而造成洩密 ) 。

22、什麼是洩露國家秘密?

答:洩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 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3、什麼是保密?什麼是保密工作?

答:“保密”是一種社會行為,是人或社會組織在意識到關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項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對社會公開,可能會對自己造成某種損害,因而,對該事項所實施的一種保護行為。簡言之,“保密”是指人們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人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擴散的行為。在人類社會,“保密”這種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小至一個人、一個家庭,大至一個組織、一個政黨、一個國家,為了保護其不願為他人知悉的事項或信息,都會根據需要實施“保密”行為。對于個人、家庭來說,這種行為屬于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是自發性的。對組織、政黨、國家來說,保密就不是自發行為,而是有統一的制度規範和紀律約束的,采取一系列保護措施的,并且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管理的,有組織、有領導的活動。這種圍繞保護國家秘密而進行的有組織的活動就是保密工作。

我們所說的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國《保密法》的規定,為保守國家秘密而進行的工作。

我們黨和國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各級黨委、黨組保密委員會實施的領導和決策工作;二是由各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實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級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内的保密工作機構實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體業務工作部門承擔的、滲透在各項業務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24、什麼是國家秘密?

答: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25、如何對涉密計算機中涉密信息标識密級?

答:涉密計算機内的所有文件、資料(包括處于起草、設計、編輯、修改過程中的文檔、圖表、圖形、數據)必須全部進行密級标識,要在*.doc、*.xls、*.ppt等所有電子文檔内标注。已經結題的項目和定稿的論文還需在密級标識後标識保密期限。若未标識保密期限,絕密級按30年認定,機密級按20年認定,秘密級按10年認定。

具體标識密級的方法為:

(1)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标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2)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标題之後或者下方标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26、哪些情形屬于涉密計算機非法外聯?

(1)涉密計算機中(包括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有非法外聯記錄的;

(2)在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有涉密信息,或有處理涉密信息記錄的;

(3)将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接入或安裝在非涉密計算機系統上使用的;

(4)在國際互聯網或其它非涉密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上利用電子郵件或其它方式傳輸涉密信息的。

27、如何防止計算機電磁輻射洩密?

答:(1)使用低輻射計算機設備。

(2)采用距離防護方法,盡量擴大處理涉密計算機的安全距離,這種方法僅适用于能采用較大的防護距離的場合。

(3)電磁屏蔽技術。

(4)計算機電磁輻射幹擾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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