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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凯发注册校園交通管理辦法

2015年11月24日 浏覽量: 編輯: 供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管理,保障校園交通安全、有序,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以及教職工的人身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凯发注册各校區校園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交通管理,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校園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單位、部門和個人依法參與校園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勸阻、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學院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和停車位規劃,審定學院交通管理辦法,研究其他涉及學院交通管理的事項。

第六條 保衛處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凯发注册校園交通管理工作小組”。

第七條 保衛處負責在校園交通規劃建設的基礎上,對進出校園車輛進行管理,維護校内交通秩序,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條 學院各單位、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部門的教職員工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提高教職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識。

第三章    校園道路管理

第九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标志、交通标線。

第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征得後勤産業處的同意,并報保衛處備案,由物管實施具體管理。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内施工作業,并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條 在校園範圍内,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由保衛處規劃停車位。

第十三條 保衛處根據道路和學院實際,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師生大型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與師生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學院師生員工公告,全院教職工應該服從學院管理。

第四章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在職教職工持有《凯发注册機動車出入證》和校園“一卡通”藍牙卡(以下簡稱“證、卡”)的車輛憑證、卡進出學院高新校區、花源校區、青羊校區、錦江校區;離退休教職工憑證進出花源校區、青羊校區、錦江校區;外聘教師憑臨時出入券可進入高新校區、花源校區、青羊校區,但須經門崗執勤人員許可方能進入;因公來訪車輛預約申請經保衛處(花源校區經管委會安全辦、青羊校區經管委會綜合辦、錦江校區經培訓中心)同意後可進出校園。

第十五條 持有“證、卡”的教職工車輛可自動刷卡進入高新校區、青羊校區;憑證可進入花源校區、青羊校區、錦江校區。

第十六條 機動車進出校園應主動接受門衛和校園保安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在校園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線、提示安全、文明駕駛,遵規停車。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校園内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10公裡/小時,出入校門限速為5公裡/小時。駕駛人駕駛車輛時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先的原則通行。

第十九條 嚴禁車輛在校園内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行駛必須小心謹慎;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後駕車等。

第二十條 嚴禁賽車類摩托、貨運類三輪摩托進入校園。

第二十一條 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部門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部門開具的有效證明,并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五章    非機動車、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條 倡導教職員工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第二十三條 校園内行人應走人行道,沒有劃定人行道的道路應靠右側路邊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時,應确認安全後再通行。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裡/小時。

第二十五條 校園内應安全、文明騎行自行車、電瓶車等,嚴禁騎車時使用手機、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雙手脫把、攀扶其他車輛等有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騎自行車、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減速慢行。

第二十六條 嚴禁在校園内有以下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輪闆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鬧、打球、放風筝、遛寵物等;

(三)影響校園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車輛停放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後,應按照停車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學院指定停車位,确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遇有保安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指揮停放;學院師生大型活動或執行特殊任務時,機動車的行駛路線和停放應服從統一指揮。

第二十八條 學院公務車應在指定的停車位停放。

第二十九條 校園人行道、消防通道、樓宇出入口、車輛與人員集散地通道和區域,禁止停放車輛。

第三十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學院的大型車輛、因舉辦大型活動需進入學院的校外車輛,使用單位、部門應事先向保衛處(花源校區管理處保衛辦、青羊校區管委會綜合辦、培訓中心)報備并經許可方能進入,且在指定位置規範停放。

第三十一條 校外因公來訪車輛不得在校内停放超過12小時,确有需要者,須經保衛處(花源校區管理處保衛辦、青羊校區管委會綜合辦、培訓中心)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車位停放車輛。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應在規定的停車棚或指定區域内有序停放,全院所有辦公樓、教學樓、實訓樓、宿舍樓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機動車,以确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校園内單位、部門和個人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并納入年終目标考核,扣發年度安全目标獎,情節嚴重者取消在校園停車資格,并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校外人員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情節輕微的,經批評教育後勸誡離校;經勸說無效或情節較重的,由保衛處(花源校區管理處安全辦、青羊校區管委會綜合辦、培訓中心)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凡擅自占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的,且告知後不予立即糾正的,物管保安取證完畢後,可将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移現場,并鎖車。

第三十六條 凡是停放在學院露天公共區域同一位置超過6個月無人維護使用的機動車輛,保衛處有權認作“僵屍車”進行拖移處理,移出校園。

第三十七條 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不采取現場安全措施的,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學院保衛處、物管作書面解釋或檢查。

第八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校園内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院保衛處。

第三十九條 保衛處接到校内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和處置交通事故。

第四十條 在校内發生的交通事故,需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的,必須在事故發生時已向保衛處報告,否則,保衛處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凡是符合簡易處理的交通事故類型,當事人應盡快将車輛撤離交通事故現場,不得阻礙交通。

第四十二條 在校園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凯发注册保衛處校園機動車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1. 凯发注册辦理機動車出入證、卡、臨時出入券須知

            2. 凯发注册因公來訪車輛臨時進出學院預約申請流程

                            3. 凯发注册因公來訪車輛臨時進出學院預約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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