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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注册微信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2021年12月17日 浏覽量: 編輯: 供稿: 字體:

為切實做好微信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微信是指騰訊公 司開發的,運行在智能手機、電腦、PAD等終端上的即時通信服務程序,包含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衆号、圖文識别微信小程序等功能模塊。

第二條  微信及微信群使用要堅持“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實行“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嚴禁通過微信、微信朋友圈、微信公衆号存儲、處理、發布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四條  嚴禁在微信工作群、微信私人群和微信點對點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

第五條  嚴禁通過圖文識别等微信小程序掃描、拍攝、識别、處理、上傳、發布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六條  嚴禁在手機、微信通訊錄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及特殊崗位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

第七條 微信公衆号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在黨委宣傳部備案。各單位微信公衆号發布信息前要按照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要求,實行“事前審查,一事一審”。

第八條  非必要不創建微信工作群,确需創建微信工作群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

第九條  各部門、各處室要定期組織清理微信工作群,對長期不用,失去使用價值的工作群要及時解散、退出、清除。

第十條  發現自己或者他人微信違規存儲、處理、傳輸、發布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第一時間向學校保密辦(黨政辦公室)報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洩密隐患的,将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對其進行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發生洩密案件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使用與微信功能類似的即時通信服務應用程序如OQ、釘釘等,保密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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