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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

凯发注册保密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20年06月17日 浏覽量: 編輯:李文江(黨政辦) 供稿: 字體: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和省市委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黨和國家的秘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全校師生員工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保密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堅持既确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證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學校設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領導。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密範圍和密級确定

第六條  學校保密範圍主要包括教學、科研、公務等活動中産生或承辦的國家秘密及學校工作秘密。

第七條  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屬于國家秘密,在一定時間内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工作秘密,标記為“内部文件”。

第八條  凡産生或承辦國家秘密事項的單位,應及時根據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辦人按國家保密局會同各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相關規定,提出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絕密級和機密級事項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

上級下發的标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按其标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需要延長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級單位提出意見,按規定報主管領導審批。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條 保密管理責任制采取“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分級負責、對口管理、整體防範”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切實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相關規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要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本單位保密工作,及時處理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凡由中央、省、市委、上級黨群部門和上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學校黨政形成的機密文件、資料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和制定保密措施,并負責督促檢查各部門按文件要求落實。

其他涉密事宜的管理,根據涉密内容,作如下分工:

涉及保密工作安全保衛事宜由保衛處對口負責。

涉及組織、人事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組織人事處對口負責。

涉及科技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科研督導對口負責。

涉及外事的保密工作由國際交流合作處對口負責。

對外宣傳報道工作中的保密事宜由宣傳部對口負責。

涉及計算機網絡安全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對口負責。

涉及國家考試的保密事宜由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及相關二級單位對口負責。

涉及招生錄取的保密事宜由招生就業處對口負責。

涉及檔案保密事宜由辦公室負責。

以上各部門應制定相應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保密規章制度,對師生員工進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或涉及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部門,應當确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将産生、存放、保管、集中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确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标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涉密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責任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各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檢查。

第十五條  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屬于國家秘密載體。國家秘密載體及其過程文件、資料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複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遵守相關保密要求,機要文件須由機要工作人員進行專門管理。禁止非法複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通過普通郵政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禁止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六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标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禁止将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絡以及内部非涉密計算機和信息系統。禁止使用非涉密計算機及非涉密存儲設備處理、存儲涉密信息。禁止将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洩露或者可能洩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保護措施,并及時向學校保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應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上級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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